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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年前博山契约常用“恐口无凭”

网络整理 2019-06-18 国内新闻

文/图 记者 李波

6月15日,市民刘先生送来一份民国时期土地交易的原件。这份买卖契约左边是卖契,右边是买契,两张契约粘在一起,上面加盖了三枚“博山县印”、一枚“山东财政厅印”。左边卖契部分是在“民国五年”(公元1916年)订立的,右边买契部分则是在“民国十一年”(公元1922年)订立的。

百年前博山契约常用“恐口无凭”

△民国时期土地交易契约。​

原来是博山的张氏兄弟二人请岳毓龄做中人,立下这样一份“卖契”,大致意思是,“立卖契人张志邦因无钱使用,今将自己冯家林东大地一段约有九分,烦中说妥,情愿卖给胞弟张安邦永远为业”,然后是地块的大体位置和边际,“其地北至土崖根曲直不等,南至石迹,东至山根曲直不等,西至石迹”,而且说得非常详细,例如还说明“至界分明,至界之内,土上土下,尽在卖数,并无除留”,当时“严明时值价银叁拾壹两整”,并且写明了这些钱“笔下交足不欠”,最后结尾为“恐口无凭立卖契为证”。代字者是名为岳干臣的一个人。

右边部分是山东财政厅一份官方买契,上面都是规范的印刷字体,除了写明交易者是张安邦、张志邦兄弟外,还将三十一两白银折合为银元四十六元五角,并注明了税款二元七角九分,以及纸价五角、注册费一角等相关手续费用。从落款来看,这份官方的买契是“民国十一年”补上的。

本文作者:鲁中晨报(今日头条)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toutiao.com/a6703312270023197192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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