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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奇案之逃妻复归

网络整理 2019-04-22 国内新闻

万历六年(1578),浙江黄岩县知县袁应祺接到本县民人林增财的诉状,状告自己的妻子陈氏与奸夫金大郎一起逃跑,如今被奸夫抛弃,无家可归,只好又回到自己家中。这样无德无耻的女人,使林家阖门蒙羞,请求县太爷严惩淫妇,捉拿奸夫金大郎问罪。

看完诉状,袁知县不由心生愤怒。自己的妻子与人私奔,按照法律是属于“七出”之列,丈夫完全可以休妻,或者将之嫁卖,这样的事情还要麻烦本官,简直是无耻之极,看来这对夫妇都是属于无德无耻的。因为心存鄙夷,所以将状纸掷到地上,决定不予受理。然而,按照《大明律·告状不受理》条规定:即便是这种户婚小事,县太爷不受理,也要承担杖八十的刑事责任。因此,袁知县另用一纸批道:妻已犯七出之条,是留是去,全在本夫,著该族族长酌情调处,缴报执行。也就是说,本官并非没有受理,现在批付族长办理,到时候把处理情况汇报就可以了。

明清奇案之逃妻复归

袁知县以为自己处理得很稳妥,没想到几天过去以后,林增财又提交诉状,还是要县太爷予以处置,并且说妻子虽在“七出”之条,但也在“三不去”之列,因为她娘家已经没有人,是属于“有所娶无所归”,如果休妻,妻子将无家可归。袁知县看罢,这气就不打一处来,因为按照《大明律·犯奸》条规定:即便妻子是“有所娶无所归”,丈夫也可以将妻子卖掉,只要是不卖给奸夫,就没有犯法。这样乾纲不振的丈夫,不知道利用自己对犯奸妻子的完全处置权,反而一而再地告状,不知道是何居心?怀着好奇的心情,袁知县提讯原告林增财。

但见林增财,“五短身材眼不正,鸡胸驼背腿还弯”。是个面貌极丑的男人,行止举动猥猥琐琐,走起路来一瘸一拐,全无丈夫之阳刚,却多鄙夫之气概。袁知县不由得用鄙夷的态度问:你妻是何时与金大郎有奸?又是何时一起逃走?是否拐带家中财物?又是因为什么再次回到你家?这一连串的问讯,使林增财那扭曲的脸更加扭曲,吞吞吐吐地交代起来。

原来,林增财世代务农,家里说不上富有,也有几亩薄田,生活还算过得去。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,到了娶亲的年龄,凭媒娶了富户韩旭的使女陈氏为妻。陈氏虽然是奴婢出身,但生活在大家,凭借着几分姿色,与韩旭眉来眼去,期望能够被纳为妾,却不想被正妻看到,便托媒将她嫁出。正妻见林增财长得如此貌丑,正合她的心意,因此要价不高,等于是将陈氏白白送给林增财。在婚书上,正妻托教书先生写入几句歪诗云:

根株未稳先偷蝶,花蕊虽娇不带香。

今日开园移出去,免教人唤卖花郎。

意思是这个陈氏还没有被韩旭纳为妾,已经与韩旭有染了,虽然是如花似玉的年纪,已经不再是处女了,所以是“不带香”。如今将陈氏嫁出去,就是为了不让人说三道四。虽然不是处女,相貌丑陋的林增财已经是心满意足,却不知陈氏嫌其家贫貌丑。韩家是大户人家,衣食不愁,还有主人宠爱,而林家荜户蓬门,粗茶淡饭,丈夫又少几分风情,陈氏岂能高兴?林增财为了养家糊口,除了种那几亩薄田,还做些小买卖,自然是早出晚回。陈氏独自在家,难免寂寞,便经常抛头露面地在村中闲逛。毕竟是经过大户人家调理过的使女,走起路来,别有一种妖娆体态,不知迷倒多少男人。

有一天,本县土棍金大郎路过此地,见到陈氏出门倒水,仔细一看,便觉得此女是“天香国色,不擦红粉而自娇”。金大郎是何许人也?经常出入妓院红楼,是专门勾搭女人的高手,见到如此美色,如何肯放过?便称口渴,进门讨要水喝。陈氏好心,端出茶来,却不想金大郎没有喝茶,却在茶盘上放了两根银簪。正在陈氏吃惊之时,金大郎就上前亲了陈氏的额头。陈氏是见过世面的人,并没有恼怒,金大郎便得寸进尺,搂抱求欢。陈氏整天和相貌丑陋的丈夫在一起生活,早已经是兴趣索然,如今见到金大郎一表人才,又多几番风情,便也没有推拒,成就了他们的好事。

自此以后,这二人则如夫妇一般,只要是林增财出门,金大郎便来林家,真是有如“鸳鸯交颈,鱼水合欢”,彼此意厚情深,山盟海誓,要从此在一起,于是相商私奔之事。陈氏因为爱恋金大郎,对他言听计从,便商定好时间,将家中值钱的细软携带,与金大郎一起出逃到杭州。那金大郎本来就是个浪荡土棍,凭借自己的风流倜傥,专门勾搭妇女,无非是骗一些钱财,如今陈氏把家里的细软都带出,虽然是不多,但以后再也榨不出油水。以金大郎的心思,准备在杭州将陈氏卖掉,却不想杭州知府因为该地发生拐卖妇女案,正在通令严查各家,缉拿拐卖妇女者。金大郎听到风声,觉得还是三十六计走为上计,便将所有财物带走,扔下陈氏一人,仓皇逃窜,不知道奔向何方。陈氏无奈,因为还欠着店家的钱,只好靠卖身当暗娼,总算是还了店家的钱。杭州举目无亲,一个孤身女子,如何能够生活,便以自己卖身的钱,跟随顺风的商队,又回到黄岩县林增财家。

明清奇案之逃妻复归

陈氏知道林增财软弱可欺,想就此与林增财生活下去,但耐不住宗族的压力,族长要林增财把陈氏嫁卖。林增财也确实有此打算,不过见陈氏梨花带雨地哭泣哀求,心也就软了。为了给族人个交代,林增财只好告状,请求县太爷公断。

按理说,妇女不得上公堂,但是奸罪除外。陈氏是犯奸之人,所以袁知县决定提审陈氏。但见此时的陈氏,经历这样悲惨的遭遇,已经是被折磨的面黄肌瘦,无复往日之荣华,20多岁的人,如今犹如40多岁的黄脸婆。陈氏来到堂前跪下,掩面而泣,悔恨自己所作所为,恳求县太爷饶恕,即便是身受刑杖,也不愿意离开林增财,并且发誓愿意一辈子当牛做马,伺候丈夫,再也不敢有二心。见到此状,袁知县也不由得心生怜悯,便扭转话题,让其交代金大郎的罪行。

据陈氏交代,她并不知道金大郎专门干拐卖妇女的勾当,在她与金大郎通奸之前,金大郎已经用类似的手段,拐骗妇女4人,都贩卖到杭州,若不是这次杭州知府实行严打,自己也不知道会被卖到何方。原来金大郎是拐卖妇女的人贩子,看来必须予以严惩,所以袁知县给捕役三个月期限,让捕役务必擒拿金大郎到案。可是目前这个案件如何审理呢?按照法律规定,陈氏的是去是留,完全由林增财本人来决定。在征求林增财的意见之后,袁知县让陈氏具结悔过文书,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,专一与丈夫生活,不得违忤丈夫的意志,然后让林增财带陈氏回家,从此安心过日子。

因为袁知县下了死令,捕役们也不敢推三阻四,便分头去查找。这一天,两个捕役来到城南炮台山的一处树林,发现一具女尸,下身鲜血淋漓,身边还有一个血肉模糊的胎儿。见是人命,捕役们不敢怠慢,急忙把当地的保长喊来,一方面保护现场,一方面询问都谁知道详情。保长认出来这乃是下店头村的寡妇黄氏。既然是寡妇,为什么能够怀孕?想必是因为怀孕,恐怕败露奸情,才冒险打胎,以至于母子身亡。那么是谁替黄氏打胎?奸夫是谁?捕役们也不敢推断,也没有权力审讯,所以急忙赶回县衙,禀告袁知县。

袁知县传集仵作、衙役,赶赴现场勘验,确定是堕胎而死,那么谁将尸体移到这处山林呢?奸夫又是谁呢?这种事情如何瞒得住左邻右舍?袁知县提集下店头村的保长、甲长及街坊四邻,一经询问,便供出了金大郎。原来那厮就住在下店头村,袁知县有如释重负的感受,立即逮捕金大郎,严刑取供。

原来,金大郎得知黄氏年轻守寡,便起意拐卖,无奈黄氏誓死不从。金大郎见软的不行,便来硬的,趁深夜之时,先用信香迷倒黄氏,然后入房行奸,以至于黄氏失身。金大郎万万没有想到,黄氏因此怀孕,也曾经使用过堕胎药,但没有成功。金大郎怕奸情败露,也怕寡妇怀孕,无法贩卖给他人,便狠心自己打胎,在黄氏肚子上狠压,以致母子登时毙命。为了销尸灭迹,趁深夜将尸体抬到炮台山的树林去掩埋,没有想到听到了狼嚎,一时害怕,便扔下尸体逃走,结果被捕役们发现尸体。

明清奇案之逃妻复归

这是恶性案件,拐卖其余4名妇女的手段,或是如陈氏那样勾引到手转卖﹔或是用药迷倒奸淫,迫使妇女屈从,然后转卖,而陈氏转卖没有成功。这样的恶人,当然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。那么,袁知县依据什么法律裁决呢?

如果引用《大明律·略人略卖人》条例规定:若略卖三口以上,及再犯者,用一百斤枷,枷号一个月,发极边永远充军。枷号固然可以教育民众,使恶人为之胆怯,但让金大郎这个恶人能够觍颜活在世上,也是天理不容。如今有黄氏堕胎而死案,金大郎手段十分残忍,是“孕母何辜而至此?血胎何罪而罹斯?”最终造成母子同亡,完全可以按照故意杀人量刑。再说了,金大郎在拐卖妇女时,使用了迷药,按照《大明律·强盗》条规定:若以药迷人图财者,但得财,皆斩。金大郎显然用了迷药,而且贩卖妇女得财,应该是斩刑。另外《大明律·犯奸》条也规定:强奸者绞。金大郎显然有强奸的行为。可以说金大郎所犯之罪行累累。按照法律,乃是数罪并发,因此要从重拟罪,所以袁知县将其拟为斩刑,秋后处决。此案申报上司,刑部认为:金大郎拐卖妇女五人,成功四例,一例未遂,特别是致死孕妇一人,连带婴儿同死,情节特别恶劣,属于法轻情重,斩刑不足以蔽其辜,所以加重为斩首枭示。另外,被拐卖成功的4名妇女,袁知县并没有将她们追回给亲,也没有追回所得赃款,更没有抄没金大郎的家,因此饬令袁知县火速办理。袁知县当即按照刑部指令执行,查找到被拐卖的妇女,“解回原籍,守嫁悉从”。也就是说被买卖的人,基本都是寡妇,这些寡妇愿意守节的听从守节,愿意嫁人的听从嫁人,之后将查获的赃款给各位妇女宁家,而查抄金大郎的家产,全部充公。金大郎的爷爷因为年过七十,免于籍没,给予少量财产,以终天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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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作者:大荒野史(今日头条)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toutiao.com/a6681174289011442184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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