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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网络整理 2019-04-21 国内新闻

追溯历史,“合伙人”作为人类协作最为普遍的模式之一,而久存于世,更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最初的合伙人概念中,有两个最为明显的特征:

一是组建起利益共同体,按照各自投资比例的多少,来分配相关的利益所得。

二是资源互补,合伙双方可根据各自所拥有的资源,不论是金钱或者技术,互相补充资源,以达到共同经营,并共同分配利益的目的。

以这两种特征为基础,就构成了“合伙人制度”,而我国最早的合伙人制度雏形,起始于春秋时期,在当时并不具备完善的“合伙人制度”,而是一种“合资经营”的形式,如最为著名的“管鲍”典故:

管仲家境贫困,手下拮据,而鲍叔牙则腰缠万贯,出手阔绰,早年间两人曾一同经商,因管仲家另有外债,因此在盈利之后,不等利益入账,管仲率先取出一部分用于还债,鲍叔牙的朋友得知情况后,私下将此事告诉鲍叔牙,后者非但没有怪罪管仲,反而还在年底分红时,将管仲应得的那一部分红利,也一分不少的分给了管仲。

这就是著名的“管鲍分金”,也可看作是最早的合资经营形式,即在春秋时期,就已经形成了合资经营的商业关系,双方各自出资,按占股多少,再分配经营所得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有观点认为,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合伙人模式,起源于公元10世纪的英国,因为当时的航海贸易收获颇丰,很多人得知贸易的利润巨大,但碍于只有技术没有资金,同时也有一部分人想投资航海贸易,但本身不懂航海知识与技术,于是双方通过沟通,就逐渐达成“合伙人”的模式。

即,拥有技术的一方,向拥有资金的另一方提供技术,而拥有资金的一方,则向拥有技术的另一方提供资金,两者之间通过资源交换,完成了“合伙人”的经营形式,共同承担航海贸易的风险,诚然通过合伙经营所获得的利益,也是对半分配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从这个角度上来说,合伙经营的标准并不局限于“出资”,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互补,同时双方或多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,在这一过程中,技术或人力,均可看作是一种资源,如上所述的“航海技术”。

但通过我前文所阐述的“管鲍分金”的典故,可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“合资经营”形式,在我国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,但只是一种经营形式,并不具备完善的制度,比如双方关系并不固定,合资经营很可能是出于双方达成的共识,或者双方此前积攒下来的信誉,而并非法律明文中有所规定,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并未制定出具体规范,更无法提供有效保护,甚至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风险,其中一人因外界的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,或许会选择逃避风险,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的现象。

比如管仲为了偿还个人债务,将与鲍叔牙共同经营后获取的利益所得,在未告知鲍叔牙的情况下提前支配,于公,侵犯了鲍叔牙作为合资人的知情权,于私,则是违背了双方间的感情与信任。

如果鲍叔牙不是管仲的至交好友,而仅是单纯的利益关系,那么势必就会导致二人之间的分歧,乃至合资经营关系的破裂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《中国合伙人》影视剧照

如果从单纯的商业角度来说,维系合伙人之间关系的纽带,不止是基于双方的彼此信任,更为看重的应是利益,但鲍叔牙念及二人之间的友情,更多考虑的是好友管仲个人的困难,因此基于二人之间的感情基础,鲍叔牙非但没有怪责管仲,反而在年末分红时,仍旧将经营所得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分配给管仲。

从这个角度来说,当时的合资经营,仍旧不是完善的制度,很可能会因为某些外在因素,如管鲍之间的友情,而打破合资双方的内在公平。

但不可否认,“管鲍分金”的典故,的确从侧面证明了我国在春秋时期,就已经具备了合伙人制度的雏形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“管鲍分金”还原模型

那么真正的“合伙人制度”,在古代又是何时诞生的呢?

我个人认为,经过千百年发展,期间随着经济形式的不断转变,到隋唐时期,合资经营的模式逐步固定化,并且当朝政权对“合伙人”这一制度,进行了较为系统清晰的规范,明确了出资双方或多方的合法权利,在唐初贞观年间,便盛行一种“合本治生”的经营模式。

依照《九章算经》中所说:

甲持钱二十,乙持钱五十,丙持钱四十,丁持钱三十,戊持钱六十,凡五人,合本治生。

这段简洁明了的文字记载,生动反映了唐初的合伙制度,甲乙丙丁戊,共五人,分别出资各异,但作为股份,共同出资,共同经营,共同承担风险,这种模式在当时被称为“合本治生”,与现代的合伙人制度简直如出一辙。

而探究“合本治生”的起源,我个人认为应是脱胎于汉朝时期的“领本经营”,而领本经营,则起源于“贷本经营”,众所周知,我国在很早就已经出现了商品货币经济,有了货币经济,自然就会催生出资本的积累,而在这一过程中,借贷便应运而生,属于经济发展中的必然产物。

在日常生产生活的过程中,由于某些外在因素,导致个人资金,或经营资金出现短缺,人们便会想方设法弥补资金缺口,以维序正常的收支平衡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而另一部分手中持有大量资本的财主,看中人们的这一需求,就会自然而然的以信誉为基础,向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借贷,从财主的视角来看,这也属于一种投资经营,而经营所得,自然是通过借出本金所得的利息,早在汉武帝时期,就曾出现通过借贷而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事例,如《汉书·酷吏列传》所载:

内史宁成逃罪归家,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,假贫民役使数千家,数年会赦,致产数千金。

这段文献说的是一位叫做宁成的内史,由于政治原因,宁成受刑,但为了逃避极刑,宁成越狱后逃回到老家,先是向当地有钱人借贷购买了几千顷土地,再出租给数千家穷人耕种,不出数年,正好赶上天下大赦,宁成不仅摆脱了罪名,更通过租地的方式获利千金。

这一记载,便可当做是汉朝时期已经具备商业借贷的佐证,身背罪名的宁成为了能维持生活并致富,便向当地的有钱人借贷,从而完成了资本积累,当然借贷的基础并不局限,可能是借贷者本人的社会信誉,也有可能是以祖宅等房产进行抵押,在逾期未归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,放贷人有权收回借贷人的房产,以弥补自身的损失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宁成影视剧照

与此同时,提供借贷的债主,则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获取厚利,即在借贷过后,主动加入到借贷人所投资的生产经营中,以合资人的身份,与借贷人共同经营,其目的可以是债主本人看到了投资项目的未来商机,而以一定的本金或利息的比例,换取经营所得。

当然,双方在经营过程中,也要承担起相同的风险。

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“领本经营”,是在“借贷经营”的基础上,所发展出来的新颖模式。

《东观汉纪》中所说:

中家子弟为之保役 , 受计上疏 , 趋走俯伏 , 譬若臣仆 , 坐而分利。

通俗来讲,“中家子弟”即为“保役”,我们可将这种保役看作是中间人,同时也是资方的合伙人。

先是保役向资方借贷,再对外放贷,这就相当于资方与保役共同经营“放贷”,而资方通常是官吏权贵,为保役提供法律与经济上的保护和支持,自然双方在共同经营的过程中,所要承担的风险也相同。

因为中家子弟会将这一笔本金贷到民间,以此收取高额利息,而所得的高额利息,便会与资方,也就是借款给中甲子弟的资本方,按照事先契约中所定份额比例,进行利益分配。

当然还有一个前提,中家子弟,也就是保役,可以不还本金,而只还利息,这样资本方借给中家子弟的本金,就相当于资本方投资中家子弟经营的“放贷”营生。

基于此,我们就很好理解其中的逻辑与概念:

传统的借贷,就是资本方借给中家子弟这种形式,比如你要多少钱,好我借给你,到时候你连本带息的还给我,咱们就两清,而中家子弟拿着这笔钱去经营,这个过程或者说形式,就叫做“借贷经营”。

但从此基础上,发展出来的领本经营,则是资本方向中家子弟提供借贷的过程中,不再要求中家子弟还付本金,而是把本金当成一笔投资,参与到中家子弟所经营的“放贷”业务中,与中家子弟一起“坐而分利”,所以这种新颖的形式,就被称为“领本经营”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再通俗来说,打比方张三是资本方,李四是中家子弟,王二则是民间商贾。

先是李四向张三提议,可以通过经营贷款的方式,赚取高额利息,但李四说我没钱,没钱就没法干,所以得找你张三借一笔钱当做启动资金。

张三考虑过后,决定向李四提供这笔启动资金,但我张三有个要求,到时候你拿这笔钱贷款给别人,再赚到更多的利息,我得分一笔,至于怎么分,就把我借给你的本金当成我跟你一起合资的股份,按照这个比例,你赚多少,就分我多少。

之后李四有了钱,就能将这笔资金借给恰巧资金短缺的商人王二,而利息却非常高,几乎就是高利贷。

之后王二的资金顺利周转,在连本带息将钱还给李四之后,李四再按照当初与张三之间的契约所定份额比例,把赚来的高额利息进行分成,一部分留给自己,另一部分则分给张三。

而分的这一部分利息中,包含李四向张三借的本金应付的利息,还有张三通过投资李四,所应该获取的所得利益。

在这一过程中,关于收债等具体事宜,则由“中家子弟”,也就是作为“保役”的李四全权负责,而作为资方的张三,只负责在初期提供资金,以及获取后期的利益分成,当然经营过程中的风险,也是张三和李四共同承担。

这种经营模式,在东汉时已颇具规模,并日渐成熟,既带有委托经营与“借贷经营”的性质,也兼有资本方与经营者共同负责盈亏的“合伙性质”,因为经营者(李四)虽然向资方(张三)借贷,但却是以合伙人的形式,参与到实际的经营之中,而张三除了是李四的投资人,还多了一层共同经营者的身份,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风险,比如贷款收不回来,也是由两方共同承担。

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如上所述的张三和李四,李四虽然向张三借贷经营,但实际上李四所经营的贷款业务,是和张三共同经营,而之后通过高额利息所获得的利益,则要按照当初与张三约定好的比例,分给张三。

这就等同于,张三将借贷给李四的资金作为股份,成为与李四共同经营的合资方,随之参与到实际的经营之中,而在之后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,比如高额利息,两人则按照事先契约所定份额比例,分取总的利润。

在汉代,这种由一方出资成为资方,另一方作为“保役”,以借贷经营的形式为基础,通过经营民间贷款业务,双方共同承担风险,从而获利之后按比例分成利益所得的模式,就被称为“领本经营”。

相比再之前所说的“合资关系”,这种合作经营的模式,显然更为固定且进步,而获取的分成利益也更高,同时在经营过程中,资方既作为资本方提供资金,也作为合伙人与中家子弟共同承担商业风险,已经可以看作是具备基础性质的合伙制度。

所以,大致可将合伙制度的形成,看作是从春秋伊始,经过数百年发展,再到汉朝逐渐发展出具体形式,期间经历了从“合资经商”,再到“借贷经营”与“领本经营”的发展与过度,最终形成了我国最早的“合伙人制度”。

总结来说,由此可以得出在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中,合伙人制度早已存在,比上述引用的西方在公元10世纪出现合伙制度的观点,还要早数百年,并为促进古代社会经济的资本发展,发挥出重要作用,比如唐朝时期流行的合资资本,就是从汉代时的领本经营制度演变而来。

同时这一制度的演变过程,也对后世的经济发展与合作模式的形成,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,更为研究古代经济的历史发展与总结前人经验与经济规律,从而更好的应用于未来,提供了独特的研究方向与参考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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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“合伙人”制度,最早是何时诞生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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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

管鲍分金:《史记·管晏列传》西汉·司马迁:管仲曰:“吾始困时,尝与鲍叔贾,分财利多自与,鲍叔不以我为贪,知我贫也。”

《九章算经》:甲持钱二十,乙持钱五十,丙持钱四十,丁持钱三十,戊持钱六十,凡五人,合本治生。

《汉书·酷吏列传》:内史宁成逃罪归家,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,假贫民役使数千家,数年会赦,致产数千金。

《东观汉纪》:中家子弟为之保役 , 受计上疏 , 趋走俯伏 , 譬若臣仆 , 坐而分利。

本文作者:钱品聚(今日头条)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toutiao.com/a6681890402779267588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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